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吉林建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㈠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㈢主干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者,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中”以上的本科毕业生。
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每年12月份的本科毕业生算做下一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㈠思想品德败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或毕业前受其他处分未解除;
㈢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标准要求;。
㈣在校就读时间少于二年应届毕业生;或者入学日期到申请学士学位日期超过六年应届毕业生;
㈤留降级;
㈥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由应届本科毕业生本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内申请,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毕业生本人的申请及其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复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以后不再补授。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