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一、自考简介
自考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自学考试制度继承中国古代优秀文化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创造了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学为基础、辅之以社会助学的现代教育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对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鼓励全民学生、终身学习,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权威政策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而自学考试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储干培养计划的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很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考同时也是我国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 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
三、自考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学业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⒈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⒉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⒊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开考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中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六、考试办法
《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七、学历区别
自考采取“单科考核形式”,没有入学考试,报考后,考生每一门课程都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课程都通过后,才可毕业,同时满足主考院校要求的,才可申请学位。
由于自考生社会认可度很高,很多社会机构为了商业目的,编造出五花八门的类似考试,以误导考生,谋取商业利益。社会上有很多学历和非学历考试,例如:成考、电大、网络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成考、电大、网络教育也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在考试形式、学习形式、学习难度、适用的人群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新的学历考试形式,是一个独立的教育考试体系,与成考不同。其特点是宽进严出,类似西方的教育形式。对于考生,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彻底了解各种考试之间的差异,才能避免被误导,学有所成。
八、申请学位自考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⒈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⒉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⒊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院校要求,毕业论文要达到良好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九、学历待遇
学历层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
专业文凭: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文凭种类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学位。此外,不能全部通过的,可申请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十、前途出路
就业:《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专升本:⒈报考自学考试的本科段,应往届专科生可以直接报名专升本,最后的毕业证全部是由自考委和主考院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考研:自考本科毕业生不论是否已取得学位,只要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就能按照大学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自考生可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一般每年11月)之前,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手续。
考公务员:部分公务员职位的学历要求是专科或者没有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所以自考生可以参加这些职位的公务员考试。
留学:目前有23个国家承认中国的自考学历,其中不乏美英、澳洲、日韩、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自考生可以选择留学。